汉中市南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公租房专项整治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3-30 14:24 来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访问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租房后续管理,整治承租家庭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促进公租房管理规范化。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陕西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3〕102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于2023年3月至12月在全区开展公租房专项整治,重点针对承租家庭存在以下行为进行整治。
    一、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租房住户使用行为要求如下:
    1.公租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不得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3.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行为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房产中介行为要求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保障对象违规转售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广大群众切勿轻信谣言违规转售、转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免个人经济财产受损失。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违规转售、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16-5515600     0916-5512355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