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司法局关于《汉中市南郑区项目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耕作层土壤、粘土及砂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7-05 18:00 来源:区司法局 访问量:

    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现将汉中市南郑区自然资源分局起草的《汉中市南郑区项目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耕作层土壤、粘土及砂石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对该办法的意见或建议。征集意见(建议)的渠道及时间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采取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反馈相关意见或建议。 电子邮箱:nz5518033@163.com

    来信地址: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司法路26号区司法局

    收件人:政府法制股

    邮编:723100

    二、征求意见(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5日。

    附件:《汉中市南郑区项目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耕作层土壤、粘土及砂石管理办法(试行)》

汉中市南郑区司法局

2023年7月5日

汉中市南郑区项目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耕作层土壤、粘土及砂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整合砂石粘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的滋生,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暨《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粘土矿产资源,是指由区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土地收储、国土空间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工矿、交通、水利、旅游等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红线内开挖产生的地下矿产资源,在满足本项目自用后富余的砂石粘土,以及占用耕地的非农项目剥离耕作层的土壤。

    第四条 全区砂石粘土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经营。在汉中市南郑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专班的领导下,由汉中市南郑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砂石办)具体负责上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监管,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砂石粘土各类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由区政府授权的南郑区投控集团对上述资源实行统一储存、加工、运输和经营处置,按照“保供稳价”的原则,应优先保障全区重点工程项目、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建设需要。严禁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开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第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负责对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由区投控集团统一处置再利用,剥离土壤所产生的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自行承担,运输费用由区投控集团承担。耕作层土壤一般由地表向下剥离20厘米。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条 区政府收储的国有土地地下资源开发利用,依照一级土地整理的要求,由区投控集团负责编制《项目区地下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报砂石办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在该地块出让方案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已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资源未开发利用的地块,依据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批准的高度、宽度、深度,由工程项目单位编制《方案》,报砂石办备案后,方可动工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设计标高、开挖深度、利用方式及实施主体,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进行开挖。

    第八条 经批准的水利、交通、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等使用集体土地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方案》,经报砂石办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河道、湖塘清淤疏浚项目,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库清淤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水库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因库制宜编制水库清淤“技术”方案,报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清淤相关实施单位应按照审批后的清淤技术方案开展清淤,严格过程管理,加强清淤监测,做好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等工作,并报砂石办备案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镇(街道办)是本辖区所有项目工程建设从事砂石粘土开挖、利用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辖区项目工程开挖砂石粘土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未经批准私自从本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向外运输砂石粘土资源的,应立即报告区砂石办,由区砂石办依法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 区砂石办负责对全区工程项目开挖砂石粘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从事开挖、堆放、运输、经营砂石粘土的行为,由区砂石办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