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司法局关于汉中市南郑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征集公众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10-19 15:22 来源:区司法局 访问量:

    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现将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起草的《汉中市南郑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对该办法的意见或建议。征集意见(建议)的渠道及时间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采取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反馈相关意见或建议。
    电子邮箱:2523524134@qq.com
    来信地址: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司法路26号区司法局
    收件人:政府法制股
    邮编:723100
    二、征求意见(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
    附件:《汉中市南郑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中市南郑区司法局
2023年10月19日


汉中市南郑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中市南郑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教体、民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健、文旅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物业服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负责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在许可范围内经营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 除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南郑区境内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含C、D级),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城镇和农村的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动车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一般为200米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西汉高速公路以北、宝巴高速公路以东所属南郑区域以内梁山镇、大河坎镇、胡家营镇、圣水镇、阳春镇、协税镇相关村居社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和汉山街道办事处城区以内。
    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在禁放区设置禁放标志,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在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减少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 镇(街道)、社区、村组要逐级签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书,逐级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责任,并负责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应当从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禁止在街道、道路燃放,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二条 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严禁在汉中市南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新设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摊点,现有的逐步取消。对于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对违规销售禁止燃放的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许可进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社区、村组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因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属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调查处理,职责外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负责查处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6月21日出台的《汉中市南郑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南政发〔2018〕17号)同时废止。